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三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 賠償原告受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 造成之損害美金28,138.23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 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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