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512號
TPDV,106,家非調,512,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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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吳品慧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光博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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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