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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221號
PDEV,106,斗補,221,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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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21號
原   告 世界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麗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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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