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0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力萩
相對人即債權人 廖秉宥
法定代理人 王千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同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被繼承人廖張菊遺體之埋葬管理方式, ,請求禁止債務人處分火化被繼承人廖張菊遺體,經本院准 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