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7號
TPDV,106,家簡,7,201710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7號
原   告 侯淑珍
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葉金村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系爭遺產存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
  壹拾陸元,原告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是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
  受之利益為壹萬肆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葉凡偉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