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527號
TPDV,106,司聲,152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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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太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章克勤
聲 請 人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聲 請 人 周蔡紅綢
      蔡生錦
聲 請 人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仲寧
共   同
代 理 人 宋益中
相 對 人 柯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其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因招領逾期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 函、土地買賣契約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61年12月27日已喪失我國籍,並就原設 籍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為除戶登記, 現遷移不明,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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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