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337號
TPDV,106,司繼,1337,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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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劉賜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被繼承人張金財等共有土地 而有分割之必要,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 訟,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 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續行上開訴訟, 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金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6年3月8日以105年 度司繼字第1887號裁定選任張文濱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 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1887號案卷核閱 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管 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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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