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60號
PCDV,106,司促,22860,2017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台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叁佰叁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