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50號
TPDV,106,司拍,550,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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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吳宗淇
相 對 人 高楷崴
關 係 人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文雄於民國(下同)104年12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高楷崴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 下同)1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114年12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104年12月30日,楊文雄將該不 動產讓與相對人,除將設定義務人變更為相對人外,並將最 高限額變更為1億2千萬元。相對人高楷崴、關係人即債務人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23日、105年8月3日、106 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萬元、2,500萬元、2,500萬元 ,並開立3張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債務 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億元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拍賣抵押 物事件卷查核無訛。且本院於106年9月29日及同年10月12日 (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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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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