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05號
TPDV,106,司拍,505,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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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吳承衡
相 對 人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陸續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合計為1,100萬元,相對人所交付 之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支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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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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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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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巿│信義區 │吳興 │二小段│884-5 │ │438 │8400分之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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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