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528號
TPDV,106,司促,1752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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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昱鑫
      邱馨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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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