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7379號)
債務人丁美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2,120元,專案補償款28,073元,共計新臺幣
40,19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
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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