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18號
TPDV,106,司促,17318,2017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