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42號
TPDV,106,司促,17042,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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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第一月個月計
  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
  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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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