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38號
TPDV,106,司促,17038,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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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少芬
      黃寶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繼賢
      劉沅樵
      陳菁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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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