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少芬
黃寶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繼賢
劉沅樵
陳菁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