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18號
TPDV,106,司促,17018,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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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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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