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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