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卿
廖軍泰
一、債務人賴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陸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二、債務人賴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項一、二給付如對債務人賴麗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廖軍泰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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