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984號
TPDV,106,司促,16984,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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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恆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胡文軒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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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