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16號
TPDV,106,司促,16816,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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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之城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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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之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