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赫物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觀快樂20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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