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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