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500號
TPDV,106,司促,16500,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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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泰濂
代 理 人 吳志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賴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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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