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386號
TPDV,106,司促,16386,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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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昆侑
代 理 人 蔡茂松律師、黃啟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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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