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97號
TPDV,106,司促,16297,201710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阿文
      吳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借款人吳阿文及連帶保證人吳聖賢於民國93年11月10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
    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
    付習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11,387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