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坤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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