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24號
TPDV,106,司促,16224,2017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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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季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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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