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