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33號
TPDV,106,司促,16133,2017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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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五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
  ○.三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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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