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五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
○.三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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