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31號
TPDV,106,司促,16131,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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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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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