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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