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妤婷(原名唐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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