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28號
TPDV,106,司促,15928,201710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適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其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適曦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 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適曦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 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 之,依首揭條文所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聲請人主張邱適羲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函,受 文者為適曦有限公司邱適羲僅為適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邱適羲給付,顯屬無據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適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