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07號
TPDV,106,司促,15907,2017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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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賜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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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