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賜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