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綉(原名陳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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