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75號
TPDV,106,司促,15775,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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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綉(原名陳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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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