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26號
TPDV,106,司促,15626,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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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
  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
  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
  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
  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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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