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
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
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
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
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
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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