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青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志
一、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智豪、兆慶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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