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21號
TPDV,106,司促,15621,2017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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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青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志
一、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智豪兆慶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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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