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19號
TPDV,106,司促,15619,2017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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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代 理 人 翁自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萬柒仟伍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並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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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