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12號
TPDV,106,司促,15612,2017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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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提出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本院105 年度司執 字第85557 號執行命令履行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6 年9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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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