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77號
TPDV,106,司,177,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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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段裕斌(即阿曼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 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 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13條規 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可見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 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僅須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 ,毋須聲請法院指定。故本件聲請人以其為阿曼九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及該公司已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為由,聲請法院指定該 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文件之保存人,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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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段裕斌(即阿曼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曼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