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金字,106年度,4號
TPDV,106,原金,4,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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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金字第4號
原   告 蘇梅綺
被   告 鄒官羽
      鄒春香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被告鄒官羽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被告鄒春香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鄒春香應給付原告肆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鄒官羽負擔十分之一,被告鄒春香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為被告鄒春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鄒官羽鄒春香先後以訴外人李文寬、李錦 波為名義負責人,設立訴外人昇亞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昇亞公司)、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通公司),及 擔任實際負責人,並由李文寬黃頌慈與投資人簽立承諾書 ,及申設銀行帳戶供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使用,以供投資 人匯入投資圈購股票之款項,鄒春香並實際參與組織業務及 財務管理,負責決定投資人投資款項閉鎖期到期後之出金, 另由自己或訴外人潘俊安傳達鄒官羽決定之圈購股票投資標 的名稱、每股價格、上市(櫃)時間、閉鎖期天數、獲利率 、獎金條件予負責管理監督業務人員之協理,復轉知予業務 人員,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3年2月13日間,對外招攬



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鄒官羽鄒春香復於103年2月 14日起至104年5月31日間,以黃頌慈李錦波名義簽立承諾 書,並使用李錦波何達宏陳立昌名義申設之銀行帳戶以 供投資人匯入投資圈購股票之款項,鄒春香並實際參與組織 業務及財務管理,負責決定投資人投資款項閉鎖期到期後之 出金,另由自己與鄒官羽共同決定圈購股票投資標的內容、 條件,再由業務人員自103年2月14日起至104年5月31日間, 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惟所得款項,實際上 均遭鄒官羽鄒春香挪用,並無進行所稱之圈購股票投資, 而原告因受渠等之業務人員招攬,誤信圈購股票一事為真, 於102年4月29日至104年5月15日間,陸續匯入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損失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136,460元。為此,爰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136,460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6,46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鄒官羽答辯略以:鄒官羽並非萬事通公司負責人,其雖曾為 昇亞公司實際負責人,嗣已將昇亞公司轉給萬事通公司,而 本件原告之投資係在轉給萬事通公司1年多後發生,跟鄒官 羽無關,況鄒官羽任昇亞公司負責人期間亦有圈購股票投資 ,並無詐騙投資人之意思等語。鄒春香答辯略以:鄒春香雖 於103年4月至104年5月間任職於昇亞公司,惟僅係員工,其 本身亦有參與投資,並無詐騙投資人,且不認識或亦未接觸 原告,況由刑事案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原告之投資應僅700 多萬元等語。並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原告主張受被告之業務人員招攬,而遭被告詐騙圈購股票投 資,於102年4月29日至104年5月15日間,陸續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金額共12,136,460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是否詐騙原告昇亞公司 、萬事通公司從事股票圈購,致原告受有損害?㈡原告所受 損害金額為何?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資料、LINE通訊紀 錄、承諾書、交易明細統計表(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台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C6偵查卷第381 -412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882號F38 -2偵查卷第98-114頁、第60頁、第115頁)等文件為證。 ㈡鄒官羽雖以非萬事通公司負責人,亦未在萬事通公司任職等 語資為抗辯,惟此部分業據刑事判決認定略以:「鄒官羽自 104年4月23日起為昇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設立昇亞公司、



組織內部成員及主導業務運作模式,並有決定下達圈購標的 投資方案內容條件、支配調度資金財務等權限,迄至鄒春香 繼為控制公司初期之103年3月20日止仍有使用、處分昇亞公 司資金之行為」(見系爭刑事判決第8頁),並有鄒官羽於 刑事案件之供述(見系爭刑事判決第65頁)、證人梁智凱江欣倫潘俊安之證述(同上第74-77頁)(證人潘俊安證 稱:鄒官羽支付其助理薪資,依鄒官羽指示傳達圈購訊息; 萬事通時期,鄒官羽有要我找鄒春香拿錢,他說叫我去跟鄒 春香調錢等語〈系爭刑事案件105年11月1日上午審判筆錄, 刑事一審卷三第13-14頁;105年4月7日偵訊筆錄,偵A4卷第 99頁〉;證人梁智凱證稱: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三個協 理介紹鄒官羽時,說他是總裁。〈105年1月27日偵訊筆錄, 偵A2卷第124頁;105年3月2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偵A4卷第 21頁反面〉;證人江欣倫證述:我們一個月大概有1到2檔, 有些客戶會問看有沒有檔,我們會去問鄒春香鄒春香說去 問看看胖子。胖子指的就是鄒官羽〈105年12月26日審判筆 錄,刑事一審卷四第132-133頁〉)等情,因認鄒官羽違反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以及詐欺 罪判決有罪在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另鄒春香以 並未詐騙原告資為抗辯,惟系爭刑事判決以鄒春香電子郵件 帳號收件匣檔案明細、證人蕭淑麗潘俊安蔡尚志、簡卓 翔、蔡承翰、徐傳港梁智凱黃繹倫宋維德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證詞(見系爭刑事判決第88-136頁)為憑, 認鄒春香為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經本院 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全部(電子卷證版)核閱無訛,並有 鄒春香電子郵件帳號收件匣檔案明細(附於台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7890號C6、E2-2、F38偵查卷)在卷可查。是鄒 官羽鄒春香擔任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利 用公司員工詐騙被害人投資圈購股票一節,可堪認定,被告 前揭答辯,尚無足採為有利其主張之認定。惟鄒官羽參與昇 亞公司圈購股票投資詐騙案,迄至103年3月間,亦經系爭刑 事判決認定在案,是102年4月迄103年3月間,鄒官羽、鄒春 香共同為侵權行為,自103年4月迄104年5月,則由鄒春香擔 任萬事通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原告主張鄒官羽鄒春香於上 開期間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復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 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並須填補債權人所受 損害(即積極損害),民法第216條規定甚明。故損害賠償 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所謂所失利益,即 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



害。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 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條之1所明定。 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 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 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2170號判例、97年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97年台上 字第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所投資金額如附表「本 院認定原告實際投入圈購股票金額(新台幣)」欄所載,有 原告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在卷可查,且原告自承其前後投入的 本金約780萬元(見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C6偵查卷宗,第 377頁背面),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為12,136,460元,尚計 入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所承諾之獲利,然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原告係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為請求,而預期可獲 取金額係基於投資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並非消極的損害,因 此原告所受實際之損害應僅為投資之本金,並不包括該預期 之獲利。再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業已匯回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則原告所投資之各該款項尚應扣除昇亞公司、萬事通公 司已匯回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則原告實際所受損害應為 6,654,030元,而於鄒官羽參與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時期 ,即102年4月迄103年3月,原告遭詐騙所售損害應為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計2,472,130元,103年4月迄104年5月期間 ,原告所受損害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計4,181,900元。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而本件 起訴狀繕本係於105年9月19日送達於鄒官羽,於105年9月17 日送達於鄒春香,則原告請求分別自上開日期翌日即105年9 月20日、105年9月1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鄒官羽鄒春香給付 2,472,130元,及鄒官羽自10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鄒 春香自105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以及請求鄒春香給付4,181,900元,及自105年 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 日 期 │圈購股票 │匯入帳戶 │刑事判決認定│本院認定原告實│昇亞公司、萬事│原告所受損害 │卷證索引 │
│ │ │ │ │原告投資金額│際投入圈購股票│通公司匯回原告│(新台幣) │ │
│ │ │ │ │ (新台幣) │金額(新台幣)│款項(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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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4月29日 │正凌(8147) │李文寬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400,000元 │400,000元 │363,200元 │36,800元 │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C6卷第400頁;E2-2卷 │
│ │ │ │ │ │ │ │ │第1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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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5月15日 │鈺緯(4153) │同上 │35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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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5月27日 │尚凡(5278) │同上 │332,000元 │332,000元 │77,200元 │254,800元 │C6卷第4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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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7月12日 │拓凱(4536) │同上 │828,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2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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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8月14日 │大江(8436) │李文寬台新商銀忠孝分行 │500,000元 │500,000元 │70,670元 │429,330元 │C6卷第403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 │102年8月28日 │ │同上 │144,000元 │無資料,本院認│─ │0 │ │
│ │ │ │ │ │定為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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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9月5日 │大江(8436) │李文寬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18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4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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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9月13日 │F-眾達(4977) │同上 │165,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4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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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10月28日 │久裕(4173) │同上 │269,5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5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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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11月18日 │F-乙盛(5243) │黃頌慈國泰世華館前分行 │760,000元 │760,000元 │58,800元 │701,200元 │C6卷第405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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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年1月22日 │樺漢(6414) │李逸祥新光商銀莊敬分行 │605,760元 │600,000元 │0 │600,000元 │C6卷第406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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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2月11日 │界霖(5285) │同上 │450,000元 │450,000元 │0 │450,000元 │C6卷第407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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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4月1日 │六角(2732) │同上 │1,767,200元 │1,767,200元 │89,100元 │1,678,100元 │C6卷第407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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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年6月10日 │F-通訊(6404) │李錦波上海商銀民生分行 │24,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8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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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9月10日 │阿瘦(8443) │何達宏華泰商銀南京東路分│82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8頁、F38-2卷│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第110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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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11月11日 │六角(2732) │同上 │1,325,000元 │未實際出資 │712,200元 │-712,200元 │C6卷第409頁、F38-2卷│
│ │ │ │ │ │ │ │ │第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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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2月3日 │浩鼎(4174) │同上 │1,650,000元 │1,650,000元 │0 │1,650,000元 │C6卷第409頁、F38-2卷│
│ │ │ │ │ │ │ │ │第112、114、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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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年4月7日 │德麥(1264) │同上 │1,520,000元 │1,520,000元 │0 │1,520,000元 │C6卷第410頁、F38-2卷│
│ │ │ │ │ │ │ │ │第113、114、1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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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年5月14日 │光聖(6442) │陳立昌日盛商銀內湖分行 │10,000元 │10,000元 │0 │10,000元 │F38-2卷第113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0 │104年5月15日 │光聖(6442) │同上 │36,000元 │36,000元 │0 │36,000元 │F38-2卷第113頁 │
│ │ │ │ │ │ │ │ │ │
├──┼───────┼───────┼────────────┼──────┼───────┼───────┼───────┼──────────┤
│ │總計 │ │ │12,136,460元│ │ │6,654,0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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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亞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