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27號
TPDV,106,原訴,27,2017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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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高阿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原告就此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 度救字第2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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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