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43號
TPDV,106,勞訴,243,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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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何明輝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淳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昶洧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195元。然
查: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陳報狀,
擴張聲明第一項請求工資數額為新臺幣99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因該項聲明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395元;擴張聲明第二
項提撥勞工退休金數額為額新臺幣59,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5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3,195元,尚欠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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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昶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