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玟慈
相 對 人 衛普數信娛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黃玟慈106年8月份工資:20,093元(含3日特別休假未休公司及利息),扣除勞方勞保自負額430元,餘額為19,663元。…上述各金額,資方並於106年9月18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黃玟慈原領薪資帳戶中」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6年9月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勞資雙 方就「資方同意給付黃玟慈106年8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 )20,093元(含3日特別休假未休公司及利息),扣除勞方 勞保自負額430元,餘額為19,663元。…上述各金額,資方 並於106年9月18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黃玟慈原領薪資帳戶 中」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6 年9月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 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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