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薛家卉(原名:薛佳惠)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美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