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194號
TPDV,106,保險,194,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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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94號
原   告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
法定代理人 YIU YEE MAN,HUI KAM KWAI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住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25-26/F,One Island East,18 Westlands Road,Island East, Hong Kon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應為如主文欄所示更正後之地 址,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誤載為原告公司址,致本院前開 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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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