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上
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
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係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
與訴外人傅裕翔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7月15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
協議書上載明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0元(見原審
卷一第55頁),與原審起訴時相隔未滿1年,堪以認定其客觀市
場交易行情,並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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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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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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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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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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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148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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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60000分之9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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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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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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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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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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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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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數 │5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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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 │2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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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面積│128.8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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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 │128.8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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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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