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欽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雄、林秀清、王長吉、王月英
、謝馥禧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九號請求確認土地優
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