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99號
TPDV,105,訴,5299,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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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欽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雄林秀清王長吉王月英
謝馥禧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九號請求確認土地優
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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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