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紹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金川
戴東原
吳伯雄
羅光瑞
王宗曦
張上淳
王鏡山
李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