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36號原 告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訴訟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被 告 蔡明輝訴訟代理人 蔡福星被 告 余來富 金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繁文被 告 蔡炳桐訴訟代理人 陳麗君被 告 蔡炳煌 蔡照森 鄭松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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