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47號
TPDV,105,訴,4047,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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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基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津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
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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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