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26號
TPDV,105,訴,3826,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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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26號
原   告 顏寶鑾
      顏寶猜
      顏東霖
      顏東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被   告 顏東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附表內容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判決主文欄之附表,因有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為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即原判決之附表內容)
┌──┬───────────┬───────────────┐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土地 │
├──┼───────────┼───────────────┤
│1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段第66號建號,即門牌號│、376之1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
│ │287巷3弄27號之房屋 │ │
└──┴───────────┴───────────────┘
附表一:(即裁定更正後之附表內容)
┌──┬───────────┬───────────────┐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土地 │
├──┼───────────┼───────────────┤




│1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段第66號建號,即門牌號│(限制範圍:四分之一)、376之1│
│ │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號土地(限制範圍:四分之一) │
│ │287巷3弄27號之房屋(限│ │
│ │制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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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